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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向哪里申请工伤鉴定

作者:添平 来源:甘肃工人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 点击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访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认定办法》第15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18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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