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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原则与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

作者:佚名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6日 点击数:
 

工伤保险的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的特征以及我国的现实, 我国工伤保险原则是强制实施的原则。即国家立法强制所有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乡镇、三资企业和有收人的事业单位, 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在内, 均须按月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违者给予法律规定的惩罚。同时, 研制出科学化、定量化、通用化的工伤评残等级表, 作为国家标准颁布, 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今后所有企业在开业之前必须向劳动部门申请参力澳伤保险。流动性企业要接受劳动部门验证。规定所有企业要在本企业最明显的位置张贴工人在工伤保险方面权益的公告。并将工伤保险方面的纠纷处理列人劳动争议、行政诉讼及法院工作的内容。工伤保险实行强制实施的原则是由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为达到保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因工伤残时基本生活的目的, 必须强制实行, 不能靠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险自愿投保的办法解决。

    在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基本待遇之外, 允许企业和职工个人自愿投保人身保险, 但不必由工伤保险制度做这方面的限制或规定。

    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原则对受保人给予物质上的充分保证, 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疾病、失业等保险制度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 工伤保险还应具有赔偿原则, 这是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职工作为自体劳动力是有价值的。在生产过程中, 劳动力受到损害, 即负伤、致残、患职业病等, 企业理应对这种损害进行赔偿。

    社会化的原则。工伤保险的社会化主要指三个方面, 即范围的社会化、资金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范围的社会化已邮虽制实施的原则所规定, 资金和管理的社会化主要指由社会公共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调剂使用工伤保险费用资金并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对工伤保险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工伤保险实现社会化, 对增强制度的保障性、合理使用有限的费用资金、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 但它的实现要求社会具备一定的社会化管理体制、组织网络及社会保险意识。

    企业一方负担及差别费率的原则。工伤保险个人不负担保险费,主要由企业负担, 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尽管有的事故责任在劳动者本人, 但工伤保险实行的目标是保障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因此, 对个人责任不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追究。而企业的安全生产, 关系职工权益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 因此, 出于工伤保险的实行目的, 应在费率上体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奖优罚劣。为了增强它的保障性, 国家财政应提供财政担保, 作为最后出台的角色。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三者之间有紧密联系。一方面, 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有利于工伤预防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形成合理的社会制约机制。待遇给付的社会化, 使劳动者自身重视工伤保险权利保障, 会主动监督企业, 防止以往存在的隐瞒工伤不报的现象, 从而发现和制止新的事故隐患及工伤事故。另一方面, 工伤保险基金的建立, 也使工伤康复事业在资金来源上有更多的保障。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直接涉及工伤保险费用支出, 关系到保障职工权益, 因此, 这几项工作必须结合起来进行。

    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 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其他人或自己, 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 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 而且应由国家的社会保险相应机构来承担。按这一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 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要通过法律, 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 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 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 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

    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 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 还是医疗鉴定, 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一般有三种管理模式①工伤保险管理独立于其它社会保险制度, 基金独立管理使用②基金独立, 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③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管理之中。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 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 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作为对伤害者“ 精神” 上的安慰。此外, 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 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这种补偿原则, 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 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 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 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根据不同的等级, 发放不同标准的伤残津贴, 享受不同职业病等级待遇。

    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 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 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收入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 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 必须给以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人的损失, 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 是不固定的额外收人,因此, 这一部分收入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9条的规定, 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实行现收现付制, 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 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 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 条例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 确定了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 确定不同类别行业的费率, 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程度高的行业, 费率相应高, 反之则低。

    三是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 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 由统筹地区经办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其在所属行业的不同费率档次中适用哪一个档次的费率。用人单位在同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得好, 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低, 反之, 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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