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工伤所致精神障碍赔偿行为分析
摘要:目的 探讨煤矿工人工伤与非工伤精神障碍赔偿行为。方法 采用自拟的煤矿工人工伤后及非工伤精神障碍待遇调查表对75例工伤和80例非工伤精神障碍矿工进行精神残疾鉴定后的赔偿行为进行对比分析。结果 工伤组70.7%尚能胜任工作的患者中重返工作岗位者只有4.0%,76%长期住院或多次住院的患者中有29.3%的患者长期假出院在家;诈病率显著高于非工伤组,1~3级精神残疾率显著低于非工伤组(P<0.01);工伤组患者有意扩大病情的比例显著高于非工伤组,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显著优于非工伤组。结论 煤矿工人工伤后有严重的赔偿行为;工人价值观、道德标准低,工作劳动强度大,卫生条件差,危险性大,矿区对工伤待遇优厚等是赔偿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煤矿工人系一特殊人群,工伤较多。我们通过精神残疾鉴定发现工伤精神障碍患者,有严重的赔偿行为。目前,此方面的研究甚少,现对工伤与非工伤精神障碍矿工进行对比研究。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样本选自2001年12月~2003年7月在我院进行精神残疾鉴定的155例煤矿工人,均为男性。其中工伤精神障碍75例为研究组;非工伤精神障碍80例为对照组。研究组:年龄23 a~63 a,平均(38.2±8.2)a;文盲16例,小学40例,初中12例,高中7例。对照组:年龄19 a~60 a,平均(37.8±8.5) a;文盲15例,小学42例,初中14例,高中9例。两组年龄及文化程度比较均无显著差异(P均>0.05)。
1.2方法
1.2.1诊断标准及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及精神残疾鉴定标准,由高年资精神科主治医师及医学鉴定专家组对入组患者进行诊断和精神残疾伤残程度评定。
1.2.2精神障碍待遇分析采用自拟的煤矿工人工伤及非工伤精神障碍待遇调查表对工伤与非工伤精神障碍患者的待遇及赔赏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内容包括:长期住院比例,重返工作岗位比例,医疗费用及报销比例,工资待遇及配合鉴定率等。所有数据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工伤及非工伤精神障碍患者的病因、诊断及残疾等级比较 工伤组:57例(76.0%)工作时头颅外伤,其中脑外伤所致精神病22例(29.3%)、脑震荡后综合症18例(24.0%)、脑挫裂伤后综合症8例(10.7%)、颅脑外伤痊愈9例(12.0%);18例工作时无明显原因起病,其中精神分裂症和心境障碍12例(16.0%)、诈病6例(8.0%);1~3级精神残疾22例(29.3%)。非工伤组:均在非工作时无明显原因起病,其中精神分裂症63例(78.8%),心境障碍17例(21.3%);1~3精神残疾52例(65.0%)。工伤组诈病率显著高于非工伤组,1~3级精神残疾率显著低于非工伤组,差异均有极显著性(χ2=6.658,19.737,P<0.01)。
2.2两组精神障碍患者的待遇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的工伤待遇(例数,%)
表1显示,工伤组重返工作岗位的比例显著低于非工伤组,长期住院、长期假住院、检查不配合比例显著高于非工伤组,医疗费用及报销比例和工资待遇均明显优于非工伤组,经χ2检验差异均有极显著性(P均<0.01),其中包括疾病本身的特性和有意扩大病情等因素。
3 讨论
本研究显示,工伤组70.7%尚能胜任工作的患者中重返工作岗位者只有4.0%,76%长期住院或多次住院的患者中有29.3%的患者长期假出院在家;诈病率显著高于非工伤组,1~3级精神残疾率显著低于非工伤组(P<0.01);工伤组患者有意扩大病情的比例显著高于非工伤组,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显著优于非工伤组。提示:工伤矿工有严重的赔偿行为,往往有意扩大病情,小病大养,意志消沉,人格改变,心理素质严重受损等;另外矿区卫生监督部门把关不严,造成矿区医疗费用浪费等。导致工伤矿工赔偿行为的原因可能为:煤矿工人阅历浅,价值观、道德标准低;工作劳动强度大,卫生条件差,危险性大,矿区对工伤待遇优厚等;另一方面,由于工伤疾病本身的特殊性,工伤后患者能够长期休养,从而脱离危险、紧张、恐惧、劳累的矿工工作等。由此可见,矿区应积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行政领导应加强矿工政治思想教育,培养矿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卫生监督部门积极开展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大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矿工心理健康水平;同时,对工伤鉴定及伤残鉴定严格把关,从而减少矿区人力资源和医疗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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