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天津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建立最普遍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工伤保险立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是否有规范的工伤保险制度将直接影响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国的之间的贸易往来。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两个部分,而工伤保险制度就是针对工业化社会客观存在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强制采取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的一项社会保险,是指对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获得抚恤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制度,其特征为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中位工伤风险。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重要内容,是促进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工伤预防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天津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天津的工伤保险同全国一样,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后至1 996年9月30日建国初期的工伤保险带有明显的福利性质,所遵循的是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待遇,保障工伤职工及遗属的生活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特征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人单位责任保险。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种用人单位内部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存在的体制缺陷和弊端日益显现,一是实施范围过窄,不能保护所有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企业保险”方式难以分散工伤风险;三是一些困难企业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工伤保险基本待遇难以得到保障;四是没有工伤预防机制,不能发挥工伤保险促进事故预防的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为1 996年1 0月1日至2003年1 2月31日1 996年9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1997年初,经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于1997年初以市劳动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实施了《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对工伤范围和认定程序做出了规范,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结构和标准,但工伤保险待遇仍由企业自行支付。
第二步,建立天津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自第一步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对于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仅以局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实施,其法律效力远远不够:二是由于天津尚未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停留在企业负担阶段,企业间缺乏共济,工伤事故多的单位负担沉重,影响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三是有些单位不能保证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侵害了工伤职工及亲属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的案件时有发生:四是1996年1 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不能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和职工纷纷要求尽快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因此,建立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二、天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2003年4月27日, 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这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根据《条例》的规定,天津市制订了《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规章的正式施行,标志着天津市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目前,天津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已达164万,基金累计收入近4亿元,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一是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工伤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允许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解除用人单位后顾之忧i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允许客运出租行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程提供工伤保险政策的支持。
二是建立工伤保险待遇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积极稳妥地做好率先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全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调整老工伤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水平,保障他们的生活待遇: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提高他们的待遇水平。
三是加快社会化服务平台的建设,为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建立救治平台,加快确定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生产机构,及时救治工伤职工,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i建立经办平台,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结算,减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负担,使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天津市的工伤保险毕竟刚刚起步,距离全面覆盖和完善制度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战略机遇期,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加快推进,不断完善,才能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要求。
三、完善天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1.把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完善政策体系,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在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中,应当把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始终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工伤保险新老政策衔接的关系,使老工伤职工的待遇有保障。对于1996年1 0月1日前发生的老工伤予以认可,在经过审核确认的基础上,把需要继续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从用人单位分离出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费用。对于1996年1 0月1日以后2003年底以前发生的中工伤,继续发生的工伤费用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承担,以保持工伤保险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确保工伤职工权益。
二是处理好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关系,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对于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老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允许他们办理工伤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对于1996年1 0月1日后发生的中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同时,要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水平,适时调整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水平,使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是处理好经济补偿与职业康复的关系,解除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要积极发展工伤职业康复事业,建立职业康复机构,利用现代康复的技术和手段,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并尽可能地 恢复他们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2把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作为重要举措来抓,明确工作重点,不断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制度,是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其中的工伤保险制度更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社会安全网。
只有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才能进一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使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与全市行业结构、产业结构的特点和现状相适应,从新增行业、新增企业寻找扩面资源,从新生劳动力中扩大实施范围,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调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要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允许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解决多重劳动关系人员的参保问题,为滨海新区广招人才、吸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促进就业再就业工程提供工伤保险政策的支持;对外籍员工实行国民待遇,允许他们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对未按时参保而发生工伤的允许补缴,并可补支已发生的费用:对各种类型用人单位的人员做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实现工伤保险全面覆盖。
工伤保险作为关系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制度,可以与其他社会保险适当分离,允许用人单位先行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以分散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保险待遇,以维护社会稳定。
3.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实抓好, 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五大职能,构成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完整体系。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制度来说,及时地救治工伤职工,及时地进行康复性训练,及时地给予待遇补偿,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首要任务。但是,仅仅支付待遇是远远不够的,也是十分被动的,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千方百计地避免或者减少工伤事故,为经济社会发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卫生环境。
因此,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研究,提高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位置,制定有效措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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