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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作者:cqzr 来源:韶关学院学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1日 点击数:
 

摘要: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措施就是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拓宽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把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紧密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工伤保险的管理水平。

 

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补偿职业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我国工伤保险尽管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必要性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减少职业危害和经济损失。工伤保险制度通过差别费率制、浮动费率制和奖惩机制,可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识。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地、妥善地处理事故,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特别是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经济支持作用。工伤保险制度能够促.进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工伤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指导思想

 

依据改革成本最小化和平稳过度的原则,完善现有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相适应的,覆盖所有企业职工,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把完善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取得的成绩

 

我国在改革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凡我国的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企业和劳动者,甚至被批准入境就业的外籍职工,均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

 

2.改革了工伤保险基金收缴办法。

 

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社会化,确保工伤基金正常运转。在改革过程中,根据工伤事故风险类别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以各个企业单位上年度安全评估决定下年度费率的升降,并对事故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进行安全奖励。

 

3.完善了伤残鉴定

 

对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据此给予补偿和安置。严把工伤认定与评定伤残等级关。为了有效地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确保工伤职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均在“把关”上下功夫。

 

4.确保了基金的合理支出

 

从基金中提取事故预防费、宣传和科研费,建立了保险待遇给付的正常调整机制。对于按月给付的伤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每年实施定期调整,调整依据当地每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改变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基数,将过去以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改为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计发基数,从而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保障了职工的基本权益。

 

5.加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力度

 

许多地区已认识到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关系,先后出台了有关法规加大工伤预防的力度。各地也依据本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6.努力实现科学管理

 

在制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时,力求全面、完整,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实行工伤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和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原则。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为基本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调剂和支付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还不相适应。

 

1.工伤保险的实际覆盖范围窄

 

工伤保险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职工,非国有经济企业、城镇职工还有一部分人仍未参加工伤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就更少。

 

2.工伤保险费率不合理

 

发达国家行业类别多、费率档次多、全部行业平均费率在25%左右。我国行业类别少、费率档次少,费率按不超过1% 的标准进行筹集,未考虑长期工伤待遇费用,统筹和服务范围窄。

 

3.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不完善。

 

由于劳动鉴定和争议处理机构不健全,加上缺乏统一、规范的处理工伤问题的法制程序,缺乏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致使工伤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4.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不合理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预防和康复所占比例偏低。目前发达国家都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使受工伤的劳动者早日康复的工作作为更积极、更有效的工伤保险工作,而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预防和康复所占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工伤预防和康复基金明显不足。

 

5.工伤保险监督机制不健全

 

工伤保险基金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出现擅自挪用基金,造成部分基金损失的情况。劳动保险监督机构不健全,致使有些企业瞒报、漏报伤亡人数。

 

6.工伤预防措施不足

 

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工伤预防投资多的国家,经济损失也低。现在,我国每年工伤造成的总损失约425亿元,工伤预防投资约5亿元。工伤预防措施不足,所以事故率较高。

 

7.工伤康复工作不完善

 

我国目前工伤康复工作还缺乏经验、设备和工伤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治疗与康复过程中费用的有效控制、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康复服务等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

 

8.工伤保险的法制不健全

 

工伤保险作为强制性并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险项目,需要通过立法才能达到普遍强制实施的目标。立法滞后也是影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

 

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覆盖所有企业和各类职工的,伤残补偿、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康复服务相结合的,共同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健康发展的管理现代化、规范化、法制化、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

 

(-)原则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并不妨碍对有关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个人不缴费原则

 

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区别之处。工伤是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时遭到的肉体伤害,所以理应由企业(或雇主)、社会保险机构负担补偿费用。

 

3.统一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中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医疗鉴定、职业康复等,都要由专业的非营利机构管理,因为工伤保险也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

 

4.统一通用原则

 

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形成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工伤保险制度。

 

5.互助互济原则

 

通过法律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运用“大数法则”进行测算、确定。各个企业履行缴纳义务,并形成一笔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互助互济,风险分担。

 

6.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原则

 

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只是补偿劳动者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不是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围。

 

7.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对于因工所导致的伤害,其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水平应比其他社会保险的标准高,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的保险待遇属于补助、救济性质,其待遇标准则应比较低。

 

8.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因为工伤保险是保险劳动者的生活、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促进社会安定的措施,因此,工伤补偿应当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

 

9.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机构既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被保险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还应对受害者或其供养的遗属今后的生活支付长期补偿。

 

10.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职工的受伤情况进行确定,确定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的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待遇。

 

l1.保障与赔偿相结合原则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工伤保险除了应进行赔偿外,还应具有保障赔偿功能,以保障工伤者的基本生活水,补偿其工资损失。

 

1 2.应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要实行储备应急、统筹调剂、保险定率、企业缴费原则,要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做到民主监督、分级管理、省级统筹、国家立法。

 

四、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措施

 

()扩大工伤保险的统筹范围

 

目前工伤保险的范围主要是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参与程度很低,因此,要把各种性质、类型的企业职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将工伤津贴纳入统筹范围。我国规定,工伤停工期间的工伤津贴,由企业按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如果将工伤津贴纳入统筹,而统筹的待遇标准一般比较低,这有利于工伤职工伤愈后即时出院,尽快返回工作岗位,有利于减少工伤津贴的支出和浪费。

 

()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水平

 

要努力提高工伤保险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及营运要规范化、制度化要做到公开、透明、安全、高效。要建立一个功能齐全、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工伤保险信息网络,使工伤保险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实行现代化管理。要努力使工伤保险基金增值,使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科学地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的,费用由企业负担,它没有考虑将当年发生的工伤事故的短期待遇和今后需要支付的长期抚恤费用分项测算,综合征收的办法。这种主要考虑短期待遇的征收方式,随着享受工伤长期待遇的人数的不断增加,企业负担将会越来越重。因此,应采用部分积累模式。即当年筹措的资金除应付当年支出外,还要留有部分积累,以降低未来基金支付的风险。

 

()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制、浮动费率制,并对现行的有关制度进行调整

 

要严格执行高风险、高费率,低风险、低费率的原则,还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安全绩效和费用支出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费率的升降标准,低风险行业也要对高风险行业适当分担风险。要克服过去工伤保险重补偿、轻预防的片面性,运用工伤保险费率经济杠杆的作用和强化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职业病的预防。还应该对现行的制度进行调整,增加行业类别、费率档次,调高费率、加大统筹面,加大服务范围。

 

()完善伤残鉴定,使之科学化、合理化

 

对工伤与职业病进行科学的劳动能力鉴定和评定,实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使工伤鉴定及评定做到科学化、合理化。

 

()合理调整资金使用结构

 

用积极的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办法来替代消极发放工伤补偿的办法,应逐步明确和加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所需资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所占的比重。工伤预防有利于防止事故发生,职业康复有利于伤残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因此,要有专门的经费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活动。此外,我国给予上下班通勤交通事故中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工伤,与其他工伤待遇相同,容易造成其他工伤职工心理上的不平衡,因此,应当将上下班通勤事故的待遇标准应比工作过程中的工伤低一些较为合理。

 

()建立工伤特别补助制度

 

由于部分职工因为工伤造成收入降低、生活困难,有些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比同年龄、同工种的职工工资或退休金标准低了很多,有些企业因效益不好,不能支付工伤人员工资的情况。而对这些人员给予补助的费用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工伤特别困难补助制度。

 

()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监督

 

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对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基金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的全程监督。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健全基金监督检查的正常机制,保证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范、化解工伤基金管理风险,保证基金的安全。

 

()高度重视工伤预防工作

 

工伤保险机构要提取一定的基金用于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科研工作,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要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还要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研究工作,使科研成果转化为保护劳动者的生产力,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启动工伤职业康复工程

 

启动工伤职业康复工程,对因职业伤害所致伤残人员、家属及社会都非常重要。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综合协调地运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措施,对伤残者进行治疗、训练,采用有效的辅助手段,促使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使其感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十一)拓宽思路,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由于近期内对乡镇企业职工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条件尚未成熟,可考虑采用雇主责任保险的方式,由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经办,政府只强制企业或雇主投保而不直接经办,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

 

(十二)积极扶持工伤保险事业

 

国家应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及相关的法律,完善工伤保险机构,建立工伤医院,建立工伤康复中心,完善评残标准与评残鉴定程序,健全工伤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加快工伤保险及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加大工伤保险及相关领域的科研力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促进安全生产。

 

(十三)加强工伤保险的法制建设

 

要逐步完善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法规,尽快起草和出台《工伤保险法》。要根据工伤保险中的工伤保险情况复杂、待遇项目多、容易引起争议等特点,依法把工伤界定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标准、程序等问题规定得明确、具体,确保工伤管理、工伤鉴定和基金收缴及发放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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