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及奖励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条 为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地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泰州市安监局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对实名举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给予严格保密。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人,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第五条 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之一,经泰州市安监局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生产安全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期限经安全生产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而上岗的;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4、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6、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并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7、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9、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现场安全区域的;
1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1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5、瞒报、谎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6、其他严重违反生产安全管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危险化学品方面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安全生产专业培训的考核合格上岗的;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4、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审查批准和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6、未经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7、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8、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日用化学品的;
9、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备、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市民生命安全的;
10、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接受转让、冒用以及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等十项规章制度的;
1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且无专人管理的;
1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15、其他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建筑施工方面
1、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管理的;
2、脚手架、搭设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3、施工现场未采取封闭围档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4、“四口”“临边”严重缺少安全防护设施的;
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6、在高压电线下施工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
7、施工塔吊回旋半径超出施工区且施工单位又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
8、建筑施工影响到相邻建筑物及居民生命安全的;
9、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烟花爆竹方面
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的;
2、未按规定进行烟花爆竹储存的;
3、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4、其他严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职业卫生方面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6、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7、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8、其他严重违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泰州市安监局核准后发放。同一举报内容,原则上只奖励一次。
第八条 被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实给予行政处罚的,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泰州市安监局核对情况,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第十一条 为保护举报者,受理举报的单位及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的形式泄露举报者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者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泰州市安监局举报电话:0523-86895017
通信地址:泰州市青年南路18号
邮政编码: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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