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治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治理、控制的日常工作,根据《长治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长治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一切用人单位。
第二条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申报管理原则,用人单位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所属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条 《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内容如发生变更,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申报内容的第三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后,依据检测报告所出具的数据填写。
第四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检验周期为一年。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每六个月检测一次。
第五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过后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申报时,基本信息必须齐全,数据必须真实,否则审查不予通过。
第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镜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程序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申报程序上报。
第七条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申报工作的奖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通过媒体对全市行政区域呢一的各县、市、区以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申报情况予以公示。并提出具体要求,如仍不能按《办法》及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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