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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告(卫通〔2008〕12号)

作者:cqzr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7日 点击数:
 

现发布《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等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57—2008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代替GBZ 57—2002)

 GBZ 68—2008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68—2002)

 GBZ 91—2008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91—2002)

 GBZ 92—2008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 92—2002)

 GBZ 209—2008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以上标准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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