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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对策

作者:于波,李福平,郭刚 来源:煤炭企业管理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 点击数:
 

黑龙江省的煤炭生产,除少数露天煤矿外,多为井下作业,生产环境外,存在多种职业危险因素,严重地影响着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其中,粉尘造成的尘肺病是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生命的一把“软刀子”据统计,尘肺病占煤矿工人职业危占发病总数的70%以上。2004年,黑龙江省四大国有重点煤矿的现有尘肺病患者达13696人,每人每年医药费和丧失劳动力造成的损失费达5万元以上,费用共计68480余万元因此,做好煤矿职业危占防治工作,保护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任重道远。笔者就如何预防煤矿职业危占谈几点对策:

一、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状    黑龙江省地处我国东北,是我国大全十三个重点煤炭生产基地之一部分分布在黑龙江省东部地区。省共有煤矿1566处,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大井39处、具有独立生产系统按国有重点煤矿大井采区管理矿井108处,各类地方煤矿1419处,洗煤厂532003年,全省原煤产量8105万吨,排全国第五位    黑龙江省2004年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四个国有重点煤炭集团所属煤矿现有职工275442人,井下作业人员96567人至2004年,累计可疑尘肺病人数6924人,累计定诊尘肺病人数13876人,累计尘肺病死亡人数3600人。2004年,四个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健康体检初检人员7427人,其中尘肺病新发病例700人,同年尘肺病死亡人数206(地方国有、乡镇、个体煤矿没统计),死亡人数与当年各类生产事故死亡5 4人相比,尘肺病的死亡人数是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3.8倍可见,煤矿职业危占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远远大于生产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加强煤矿职业危占防治工作迫在眉睫    1990年以来,由于全国煤炭市场总量需求减少,煤炭行业遇到前所米有的困难,职工和离退体人员拖欠工资,离退体人员上访等问题严重困扰煤炭企业黑龙江省四个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省地方煤炭卫生防治中心也被撤销乡镇煤矿源于“有水快流”的产业政策发展很快,由于各办矿中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跟不上,职业危占防治工作是空自    200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煤矿职业危占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重视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在全社会价造了“热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特别是中央编办发[2003]15 一文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从卫生行政部门化归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在国家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文件精神和现场检查引导下,已重新逐步开展起来    笔者认为,当前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当务之急是抓好井下防尘,预防煤矿井下工人尘肺病的发生。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策    减少职业危害,关键在预防,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将煤矿的职业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要提高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煤炭是现阶段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主要能源,事关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实现小康目标的大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抓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保护煤矿劳动力,保障煤炭供应,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重大意义

2.要认清当前煤矿职业危害的严峻形势煤矿工人患尘肺病,实质上也是煤矿发生生产事故的一种表现形式,粉尘同样对人体造成了伤害和死亡,其特点是内在的、慢性的、长期的,不被煤矿工人所重视。从2004年黑龙江省四个煤炭集团尘肺病的死亡人数是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3.8倍来看,尘肺病的危害程度应受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的高度重视。

      3.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仔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司,统一规划、监察全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各省、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处,负责监察辖区内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国家局现在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是按监察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的职能,分别设在煤矿监察一、二司内,规划科技司(原技术装备司)不负责此项工作。各省、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多数设在技术装备处,这种上、下不对口,多头领导的体制不利于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开展。

    4.要强化科学管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议对2001111口实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必要的充实,《规程》第四编应比照井下必须设立瓦斯监测员的做法,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人员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使煤矿的生产性粉尘、作业场所噪声、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的监测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儿年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践,没有机构和专职人员,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管理、监测、健康监护的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的开展。

    5.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处罚力度国家局有关部门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相应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对当年发现新发尘肺病例的煤矿,要比照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办法进行处理。当年累计新发尘肺病例10人以上的煤矿,要按特大事故处理,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综合治理按“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通过建立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采取先进的技术和有效的治理措施,使生产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7.要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工作由于煤炭生产在井下的特殊工作环境中进行,黑龙江省煤矿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的综合防尘工作基础薄弱,煤矿井下的从业人员多数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其素质较低,防尘、毒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对这部分人要加强宣传工作,教育煤矿井下的从业人员要做好尘、毒危害的预防工作,维护自己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媒介定期向广大劳动者提供免费健康教育。

    8.建立健全煤矿急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系统各煤炭企业在做好日常煤矿职业危害预防工作的同时,要制定突发急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建立本企业的急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系统,各产煤市()要建立本区域的煤矿急性职业危占应急救援系统,负责辖区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应急救援系统的人员组成、仪器配备、救援程序等具体工作环节上,一定要考虑到急性职业危占的特殊性。

9.煤矿职业危占防治要超前防范,做好“三同时”工作凡新建的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其职业危占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生产中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必须要有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健康专篇,新投产煤矿、停产整改煤矿恢复生产前的验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市核必须要有职业危占防治专业人员参加。

10.要加大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职业危占防治工作的力度由地方煤炭行业}管部门牵头协调当地卫生系统职业危占防治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职业危占防治部门,充分利用他们开展职业危占防治工作的多年经验和人力设备资源优势,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文件要求承担起辖区内的日常煤矿尘、毒监测等工作,既可以节省资金,又可以整合职业危占防治,人、物资源共享煤矿职业危占防治是伴随煤炭生产全过程的长期工作,需要多层次、多环节、多部门、多学科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共同协作来完成,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要工作之一在国家局的正确领导下,通过煤矿职业危占防治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黑龙江省煤矿职业危占防治工作一定会越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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