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几点建议
说明:湖南省人大将保护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确定为今年“三湘农民健康行”的主题,本文根据本地人大的调研报告改写,其中所提出的一些建议已在本地落实,如由市政府发布了本市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交此文一是为完成征文任务,二是希望和各位交流实际的工作经验。
1我市职业病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累计发生尘肺病人7947例,其中死亡2088例,每年新增发200例左右,呈现出人群扩大化、患者低龄化、危害加重化的趋势。职业病防治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1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上存在偏差。
客观地说,与瓦斯爆炸、矿井冒顶等“快速杀人”血腥事故的防治工作比起来,一些领导和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重视、关注和抓落实的程度显得远远不够。有的领导甚至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漠不关心,从不过问,心中无数。各级政府未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病防治工作处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态,还没有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招商引资,不惜以牺牲环境、牺牲百姓健康为代价,对企业的立项、准入和监管未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严格把关,出现了“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
1.2政府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滞后。
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没有财政预算。据调查,2006年本市职业病防治上的费用,全市人平不足0.1元。因投入不足,本市职业病防治的设施、装备、技术都相对滞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困难多、难度大。对职业病危害状况、农民工健康状况等底子不清,心中无数,法律难以真正贯彻落实。
1.3职能部门职责交叉,监管体制脱节。
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尚未理顺,监管职责尚未落实,卫生与安监、安监与煤炭局、卫生与劳动等等单位或部门之间都存在职能交叉、责任不明、沟通不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2003〕15号、卫监督发〔200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主要由卫生部门与安监部门负责。由于部门职责未落实,缺乏协调配合,职业卫生监管尚处于无为状态,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也不健全。
1.4用工单位有法不依,漠视农民工健康权益。
尽管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是用人单位,但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利用其强势地位想方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基本上没有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许多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农民工入厂后不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尽可能不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并以种种理由逃避或不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一些用人单位对检出有疑似职业病人不提供申请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资料,对已经患上职业病的农民工不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及时诊治并给予合理补偿、违规辞退农民工,将包袱转嫁给农民工自身和社会。
1.5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存在“执法不严,法外施恩”现象。
对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新、改、扩建项目,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照样“一路绿灯”,片面理解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少数领导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和政绩,对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也打招呼,予以保护和说情,导致监管部门的执法难以到位,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企业的违法行为。
1.6农民工自身防护意识差,依法维权步履维艰。
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农民工担心体检出职业病被辞退,竟然不愿去体检;如某小煤矿的工人认为“煤气不能吃,煤灰可以吃”;大部分农民工不知道《职业病防治法》,得了职业病既不敢也不知道怎样寻求保护,更不敢找企业交涉,被辞退也是自认“倒霉”。即使极少数农民工有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因其流动性大、举证困难,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内容不全面以及企业排挤打压、职能部门冷漠、申诉鉴定程序复杂、有关费用高昂、索赔机制不健全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也只能望而止步,或者半途而废。同时,由于法律不完善和用人单位自身所带有的“隐性歧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存在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现象,难以享受到企业和社会已构建起的“五险一金”这道安全保障网。
2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2.1要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都是脏、重、苦、险、毒的工作。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农民工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健康幸福和新农村建设的成效,关系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各级政府应该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强化政府主导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把农民工的健康权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法律,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就业安全环境与劳动保护环境,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依法防治职业病的良好氛围,不断强化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其职业卫生知识水平和防护能力。
2.2要加强组织领导,真正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一是要制订规划,澄清底子。要尽快制订防治职业病的工作规划,把职防工作列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把职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要加强领导,理顺关系。政府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加强领导。要理顺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卫生、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职业病防工作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是要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政府年终考评体系,建立职业病防治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是要统筹兼顾,从严把关。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既要重视优化经济环境,又要重视优化社会发展环境和农民务工环境,构建和谐的生存环境。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
2.3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
一是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重点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将职业卫生设施的“三同时”摆到与环保“三同时”同等重要的位置。二是要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和职业病防治举报奖励制度。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和企业管理水平,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分为不同等级并进行分类执法监管,明确重点监督对象。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对于漠视农民工健康权益的企业,要加大监督、处罚和整治力度。三是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于执法不严、执行不力和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严肃查处。
2.4要加大政府投入,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应该将职业病防治必备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要积极开展基层职业病防治,逐步实现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移。
2.5要建立长效机制,妥善解决农民工的职业病问题。
职业病防治是一个长期的、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努力构建“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二是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医疗保障机制。要采取强力措施督促企业为农民工加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使身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失去劳动能力后医疗有保障、生活有着落。对于历史遗留的、找不到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力承担的职业病患者,要通过社会救助途径解决。要建立职业病防治救济专项基金,以解决当前不少职业病患者医疗待遇不落实、病情进展快、病死率高的实际问题。要将职业病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付病种,同时民政部门、乡镇村组和街道社区要采取实际措施解决农民工的生活困难问题,防止农民工因职业病致贫返贫。
三是尽快建立省际、市际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互动机制。针对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还没有建立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及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从而给跨省市、跨地区的职业病案件的调查、维权工作增加难度的实际,建议省际、市际间劳动和卫生部门加强联合协作,互通信息,定期交流,建立起联动应急机制,切实解决已患职业病回乡无钱治病农民工的治疗经费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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