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案例分析
2004年我市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了以职业健康监护、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等为重点内容的监督检查,对其中一些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给予了行政处罚,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其它合法权益。
一 案例介绍
2003年6月3日,我市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发现XX家具有限公司,厂区醒目位置未见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喷漆工序作业工人现场未能出示职业健康检查证明,且戴普通纱布口罩正在作业。监督机构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公司生产车间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结果显示该作业场所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喷漆工序有一个作业点的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PC—STEL, 10mg/m3),达到30·89mg/m3。卫生监督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2004年6月1日,卫生监督机构对该公司再次检查时发现,厂区醍目位置仍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喷漆调漆工序4名作业工人现场未能出示职业健康检查证明,且戴普通纱布口罩正在作业。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04年6月3日,调查终结。2004年6月21日,我市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依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拟罚款8万元;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依据《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拟罚款1万元;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拟罚款3万元。三项并处,拟罚款12万元。
2004年7月16日,听证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拟作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投入了大量资金购买大型防护设施(水洗喷漆台)以及符合卫生要求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在厂区醒目位置重新设置了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说明其已认识到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纠正了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酌情从轻处罚。”2004年8月5日,我市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XX家具有限公司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5万元;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罚款5千元;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罚款3万元。三项并处,罚款8万5千元。2004年8月16日,当事人自行缴纳罚款。
二 讨论
普通纱布口罩不能防护有毒有害气体,但在本案中,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均佩戴普通纱布口罩,这其中既有工人自己不愿意佩戴防毒面具的因素,也有用人单位平时宣传教育不到位、对作业场所疏于管理的责任。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企业应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培训,使企业负责人、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认识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对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其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专人负责督促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但这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把罚款作为职业卫生行政执法的目的。我们应该通过行政处罚,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使之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本案以职业健康体检、个人防护用品及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为内容进行行政处罚,震慑了那些无视法律的严肃性、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改善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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