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今起实施,工伤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从今日起,在我省因工伤事故死亡,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人口,都可享受相同金额的补偿金。记者昨日获悉,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施行。
新条例体现的最大特点是“同命同价”原则,即因工伤事故死亡,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相同金额的补偿金。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据悉,以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5年来10%的年增长速度测算,2008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55.5元,按照该标准计算,2009年的死亡赔偿金为20.4666万元 (不含工伤保险待遇)。这个数额已经高于省政府2005年出台的对特殊行业——煤矿企业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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