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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侧记

作者:cqzr 来源:职业病网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9日 点击数:
 

      日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分组讨论,首次提请审议的《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所涉及的如何界定职业病范围、如何预防职业病、让制定的条例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对制定职业病条例有何启示等,成为委员们争论的热点。

      “制定职业病防治条例有3点好处:一是强制用人单位重视有毒有害工种工人的防护工作;二是让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人加强自我保护和防护意识;三是让全社会来共同监督,用人单位,一定要关心工人的身体健康,按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好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保障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晏友琼认为,条例要有针对性,要点明云南省职业病的重点,以增强条例实施的效果。同时,要召开专家座谈会、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人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使条例更符合云南的实际,更具操作性,达到立法的目的。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春林说:“职业病防治条例包括预防、控制、消除3个大的方面,主要是保护、维护在易发职业病行业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要重视防治职业病,加大对职业病预防知识及教育的内容,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周云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条例,首先要‘防’,如高污染行业的车间和生产场所应该配置的设施是否到位?应符合什么条件?条例应具体规定。其次要‘治’,责任要到位,建议条例具体落实到各相关责任人。”

      “出台职业病防治条例应总结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教训,”沈安波委员提出,“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应对用工单位有一个强制的定期体检规定;从事体检的单位如发现突增或严重的职业病,要立即上报。”

      “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要进一步作出规范,明确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承担责任。”委员们认为,为传染病人治病的医生容易被传染患病,交通警察站岗执勤吸入灰尘易患呼吸道疾病,教师长时间讲课声带产生息肉等,这些是否界定为职业病,要倾听专家学者和从事上述职业者的意见,让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全面、准确。

      围绕《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委员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建议,目的就是使条例的制定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思想,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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