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工作中顺手帮忙受了伤 企业却称他干的是私活
近日,蓬莱市法院依法审结了某企业职工刘某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刘某在某企业驾驶铲车。2006年11月17日,刘某值夜班给前来送料的货车卸货,卸完货后,顺手帮着上货车的挡板,右手拇指不慎被车挡板挤伤。治愈后,刘某向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获得了支持。
2007年5 月,该企业向蓬莱法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称刘某的本职工作是驾驶铲车卸货,给送料车上挡板是在工作时间从事了本职以外的雇佣活动,因此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刘某认为,给送料车上挡板是自己份内工作,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一审、二审后,依法维持了刘某的工伤认定。法院认为,刘某是本企业职工,受伤时间是工作时间,而且是从事工作任务时受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该企业提出的“帮车上挡板是在非工作岗位干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伤范围”的举证,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维持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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