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证驾驶不碍工伤认定
自行申请获工伤认定
小吴是一家公司的聘用职工,2006年5月13日下午6时许,小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在湖熟镇某路段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交警赶到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三轮摩托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吴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罚款200元。事故后,单位一直没为小吴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3月,小吴向江宁区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于2007年7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认定小吴为工伤。但小吴所在公司不服,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劳保局于2007年8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江宁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但公司仍坚持认为劳保局认定小吴工伤,事实不清,不符合法律规定,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所在企业提出异议
公司认为,小吴无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符合《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且小吴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小吴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劳保局无视上述规定,做出错误的认定。
无证驾驶不碍工伤认定
江宁区劳保局认为,小吴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并不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不符合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法院认为,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已不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显然应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小吴驾驶的是自己的摩托车而不是“偷开”,虽无驾照但驾驶的不是航空器、机动船舶,所以她的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小吴负事故次要责任并被罚款200元,是公安交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作的事故认定和行政处罚,而非治安处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公司以其与小吴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公司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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