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职工离职两年内诊出职业病可申请工伤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可由工伤基金保险支付
老工伤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广东省劳保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还明确了患职业病人员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
老工伤旧病复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通知》表示,截至1998年11月1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规定参加广东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之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属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因工死亡的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办理退休(含已会化管理的)并在广东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据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工伤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具体办理程序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离职两年内诊出职业病可申请工伤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患职业病人员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据悉,职业病发生单位(即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所载明的用人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离职前已经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费用。而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在职期间没有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工亡补助金统一按上限一次性计发
《通知》要求,统一按上限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限,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各地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调整,实施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通知》明确患职业病人员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
“老工伤人员”:因工死亡的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办理退休(含已社会化管理的)并在广东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工伤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
职业病发生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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