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从现在开始,首府凡符合条件的“老工伤”都可以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行列了。
9月1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乌鲁木齐市政府批准,现起正式实施。据悉,纳入工伤统筹范围内的“老工伤”包括两类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1996年10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纳入统筹支付待遇的项目包括:1—4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5—10级“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由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中1—4级伤残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由企业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其他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常建华提醒参保企业,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方可将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首府约有6000名“老工伤”。从2009年3月1日起,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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