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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职业病医疗费结算详规出台

作者:cqzr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7日 点击数:
 

      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参保职工因职业病住院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无需个人承担。这是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为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作用,日前,我市出台了职业病医疗费用结算详规,对参保职工职业病治疗采取定额结算制度。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旨在鼓励医院合理用药。

      在新出台的职业病医疗费用结算详规中规定,在定额标准以内,医疗费用总额低于定额标准60%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据实支付,并将结余部分的50%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总额高于定额标准60%的,经办机构据实支付,并将结余部分的70%拨付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定额标准的,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定额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记者了解到,按规定,对于职工个人要求特殊医疗服务的,经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字同意后,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如果职工个人要求特殊医疗服务而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此外,职工住院期间同时治疗其他疾病的,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结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在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通报职业病诊断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职工首次确诊职业病的,用人单位须在2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职工(含退休人员)患职业病需要康复治疗的,用人单位也应在职工康复治疗前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如果职工病情危重,可先入院紧急抢救,但用人单位须在2日内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或情况不属实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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