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员工工伤待遇缩水 法院判决最低工资标准付薪
王某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因工致残,此后公司不给安排工作,近几个月发放的工资还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近日,王某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按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在我市某建筑公司工作的王某于1995年因工负伤,1997年王某重新上班后被安排从事门卫工作,工资由原来每月733元降至260元。2002年,建筑公司进行内部人员调整,要求王某办理内退手续。王某不同意内退,并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维持王某和该建筑公司间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该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确定王某月工资额为626.3元。
今年6月5日,王某再次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称现在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至760元,而他的工资仍是626.3元,请求判令建筑公司自今年1月起按照每月76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环翠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是在与建筑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负伤致残,后经鉴定,王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五级。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存续,建筑公司应当为王某安排其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法院因此判决:建筑公司要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资,自今年1月1日起,每月按760元标准支付王某工资,以后如遇上调工资标准,亦随之上调至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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