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超过35℃ 高温津贴每人每天8~10元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的,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津贴标准
记者从省、市劳动部门获悉,今年,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标准和去年一样,四川省的标准是每人每天6~10元,成都市的标准是每人每天8~10元。
去年,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高温下进行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10元,今年仍然按这个标准执行。”省劳动厅相关处室工作人员昨日介绍,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市劳动局劳动工资处工作人员介绍,成都市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四川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因此,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天8~10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免费为其提供足够、卫生的清凉饮料,其费用不应从工资中扣除,更不能折合现金计入高温津贴。发放高温津贴要用现金补给,不能用食物折合现金抵消补贴,用人单位拒发现金补贴属违法行为,劳动部门有权对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行为进行查处。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投诉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工资条上是否有高温津贴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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