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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再次提高

作者:cqzr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6日 点击数:
 

      记者昨日获悉,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亲属的基本生活,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再次调整了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调整的各项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在10月31日前就能拿到手中。

      此次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并在2007年12月仍在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发生工伤的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98元,伤残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7元,伤残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76元,伤残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伤残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54元,伤残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3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其中孤寡老人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88元。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6元。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的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伤残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82元,伤残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72元,伤残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1元,伤残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伤残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41元,伤残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2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1元,其中孤寡老人10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81元。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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