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只听楼梯响”?
8月1日在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入夏以来,该市劳动监察部门先后接到关于高温费的投诉、咨询近80起。令人尴尬的是,由于关于高温费的规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劳动监察部门无法为劳动者有效维权。
在监察支队投诉科,南京一家汽车润滑油经营部工作的魏先生,他说公司从来没有发过高温费。除此之外,高温费发放标准不到位、同一单位只给室外工作人员发不给室内工作人员发放、高温费发放时间不足4个月等投诉也很多。
无锡、扬州、镇江等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表示,高温费是入夏以来一大投诉热点。但由于缺乏执法依据,这些投诉往往只能不了了之。
《劳动法》并没有涉及高温费的内容。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的身体健康,卫生部、原劳动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曾于2007年6月发文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2007年7月9日,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发文明确我省的高温费标准为:室外高温作业人员一年64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一年520元,企业发放的高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为督促用人单位将高温费发放工作执行到位,省劳动保障厅还于当年8月1日再次发文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防暑降温费支付情况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之一。“可我们并没有执法权。”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戴登凯说,按照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只能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关于高温费的规定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虽然投诉很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不敢“越权”执法。
“企业不执行也管不了,那这个政策有什么用?”一位本来想投诉企业不执行高温费的女士抱怨。对此,南京市三法律师事务所的李保军律师认为,在现行劳动关系下,不能过分寄望于用人单位的良心发现,政府必须承担起更多责任,当务之急是探索高温劳动保障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对用人单位形成强制性约束,让用人单位像对待最低工资标准那样认真对待高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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