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2篇不一样的报道
2006年,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对广东、广西两省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表明,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中编办《通知》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职能的划分意见很大,认为这个《通知》将刚刚走入正轨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重新引入混乱,对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专题调研报告甚至提出:“对于这一违法行为导致职业病监管的真空所带来的损失,应当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鉴于目前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具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职能移交给安监部门的前提是要给安监部门增加编制、经费、装备和技术队伍。
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直接建议,应当尽快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整体划归卫生部门。理由是:如果安监局接手,职业病防治工作将使用人单位面临多头监管的混乱局面。《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监管主体是卫生部,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中同样面临尴尬局面。
他们希望上级有关领导部门认真考虑、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职业卫生监督员必须具有识别职业病危害、职业危害防护是否适当的能力,不是拿到书、标准就能得到的;职业卫生工作需要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否则难以承担技术要求的工作;安全生产局缺乏职业病防治人员、技术、机构、手段、能力,没有参与预评价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权不在安全生产部门,难以保证质量;卫生标准的制定在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很难保证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我不明白,为什么国家花几年时间调查研究制定的法律,终于解决了多头管理的问题,可颁布实施没多久,行政机关就可以以一个《通知》的形式变更法律?”黄汉林说:“当时全国明确把现场监督工作交给安监部门的有7个省份,明确不交的也有7个省份,其他省区犹豫观望,工作陷于停顿。广东省是明确交出去的,可后来随着思想解放又明确收了回来。因为在交出去的一年半时间里,安监部门没有办法开展职业卫生监管,自己要求政府把监管职能划回卫生部门。
法律和文件的矛盾依然存在着。至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没有能力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问题严重,而法与文件谁说了算的问题也没有裁判,现在最实实在在放着的是,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查处职能处于真空状态。
由于部门职责不落实,造成一些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也能开工和竣工验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不到位,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检测点减少,对尘肺、急性职业中毒难以有效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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