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2篇不一样的报道
上个世纪末两项体制改革后,很多职业病防治院被拆分。如上海职业病防治院被一分为三,治疗部分并入临床医院,放射并入疾控部门,监督并入卫生监督所。“本来是一个拳头打出去很有力量,现在分为三个手指头,哪个都没有力量。”一位“老职防”这样形容职业病防治力量拆分后的现状。《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一些地方根据实际需要想恢复职防院,但大伤元气后要恢复能力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做到的。
作为目前全国情况最好的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每年能够得到财政1300万元的事业经费,相对可观的财政投入使院长黄汉林可以专心致志地搞职业病本行,所以他们的工作也做得红红火火。
“广东经济发达,企业多,职业危害多,预评价、职业防护、科研和诊断治疗工作有很大的潜在需求。如果有更多的经费和人才,我们还可以干更多事。”黄汉林介绍说,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的发展,得益于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广州、深圳等地政府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视。但在广东,不少地区的职业卫生工作仍然很难开展,这和政府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视程度有直接关系。
“有的服务机构已经取得资质四五年了,却从来没有开展过业务。不是当地没有企业,也不是企业没有职业危害,而是企业可以不受监督。”黄院长认为,职业病防治要摆脱困境,最重要的是理顺关系。政府要把兴奋点从重视税收、维护企业、重视GDP,转到关注建设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上来。
外患:监管权之变
职业卫生监管权的归属几经变换,尽管有了法,但至今还是没有定论。
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职业卫生一直由卫生部门管理。1982年后,劳动部提出劳动卫生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部分,应当由劳动部通管劳动卫生工作。1986年,经多次协商,卫生部作出了让步,与劳动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劳动卫生工作分工的意见》,把工程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监管划归劳动部。由于这种分工存在明显的交叉和重复,全国各地卫生和劳动两个部门的争权、扯皮、推诿没有画上句号,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甚至削弱了政府部门的权威,影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进程。这一时期正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阶段,经济发展迅速,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问题日趋严重。
为了彻底扭转劳动卫生监管的乱局,1998年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国务院把所有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全部划入卫生部,《职业病防治法》也于
但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仅一年多,《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的出台,又将职业卫生监管权再次分割,给颁布实施没多久的《职业病防治法》带来巨大的尴尬。这个通知的责任分割不仅与法律冲突,而且为企业拒绝有专业技术的卫生监督人员对其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
“整个广东省安监系统只有一个人有医生背景。”黄汉林肯定地说,“在《通知》下发后,广东省安监部门认为自己承担不起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这个《通知》使广东乃至全国职业卫生监管陷入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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