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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铅”惹的祸--“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专题”

作者:cqzr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 点击数:
 

三 通过这件事暴露了我国职业卫生工作中所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职业卫生监管权的归属几经变换,尽管有了职业病防治法,但至今还是没有定论。

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职业卫生一直由卫生部门管理。1982年后,劳动部提出劳动卫生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部分,应当由劳动部通管劳动卫生工作。1986年,经多次协商,卫生部作出了让步,与劳动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劳动卫生工作分工的意见》,把工程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监管划归劳动部。由于这种分工存在明显的交叉和重复,全国各地卫生和劳动两个部门的争权、扯皮、推诿没有画上句号,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甚至削弱了政府部门的权威,影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进程。这一时期正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阶段,经济发展迅速,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问题日趋严重。

为了彻底扭转劳动卫生监管的乱局,1998年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国务院把所有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全部划入卫生部,《职业病防治法》也于20011017颁布。法律明确了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统一监管,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但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仅一年多,《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的出台,又将职业卫生监管权再次分割,给颁布实施没多久的《职业病防治法》带来巨大的尴尬。当前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具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虽然经过双方协调,力图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但收效甚微。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不统一,有的仍留在卫生部门,有的则已移交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没有形成上下对应的监督管理体系。监管监察条件也相对缺乏,一些监管部门,基本上处于机构不健全、无设备、人员缺乏的局面。

而且为企业拒绝有专业技术的卫生监督人员对其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

在到来的200851日,也正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并实施的第七个年头,过去的六年也是中国的职业卫生工作速发展状大的过程,颁布或修订了一大批职业卫生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从而规范了职业卫生工作。但中国的职业卫生还很年青,需要进一步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关注,特别是需要上层管理者的重视。

对此我们也会对此事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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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但是当前企业主体责任却难以落实。与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没到位有密切关系。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中存在重“红伤”、轻“白伤”的思想,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职业危害监管不严,大量高风险职业危害得以进入并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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