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古蔺县某水泥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受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二、收集的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
2、该厂法定代表人、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询问笔录各一份;
3、卫生监督意见书二份;
4、调取证据清单一份;
5、工商营业执照一份;
6、采矿许可证一份;
7、工人普通健康体检表;
三、违法事实的认定
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调取证据清单》所调取收集的证据表明:该厂未建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未对这些工人开展职业卫生培训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四、处罚及履行情况
古蔺县某水泥厂未建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未开展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一月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厂未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于
五、讨论与分析
(一)此案例是古蔺县第一起职业卫生处罚案,此次行政处罚,为该县的广大企业在生产中如何保护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防止职业病提出了思考,还为广大企业职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认识、实施到逐步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二)古蔺县某水泥厂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未开展职业工人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该县卫生执法人员于11月29日立案调查。
(三)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二次合议、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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