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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职业病网 来源:www.zybw.net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4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采油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采油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安全职责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自身消防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四条  ××××采油厂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系统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二)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演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安全环保科具体实行采油厂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抓好采油厂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和油田分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参与制定实施采油厂消防管理制度。

(二)保障采油厂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制定采油厂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措施及消防培训计划,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监督指导采油厂各单位消防演练的实施。

(四)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组织进行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置备及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监督检查静电接地电阻每季度的检测实施情况。

(七)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向安全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八)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九)负责采油厂应急预案中所规定救援物资的定期检查。

(十)对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十一)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防火档案。

(十二)加强与驻采油厂消防大队的联系,积极协调、配合消防大队人员熟悉采油厂道路、井位情况,保障及时到警。

第六条  采油厂其他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油厂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行政副职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积极协调和配合好第一负责人的工作。

(二)建立健全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三)组织对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维护, 建立本单位范围内消防器材设施台帐。

(四)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移动式可燃气体报警仪的日常检查维护,每季度对移动式燃气报警仪校验一次,做好校验记录。

(六)采油厂各单位应急抢险队为义务消防队,由各单位指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 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防火、灭火、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发生火灾时立即报告,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七条  采油厂各单位员工必须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各岗位员工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掌握本岗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二)掌握本岗位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使用。

(三)参加灭火应急演练,熟悉发生火灾情况下本岗位的应急操作要求。

(四)发现火情时立即报警,按规定向上级报告,采取防护措施,并按应急操作的要求进行抢救。

第三章 公共聚集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本章所指的公共场所是指:采油厂办公场所、职工食堂、职工文体活动室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第十条  公共聚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全体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消防安全知识,达到“三懂、四会”,(懂工作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补救初起火灾、会疏散自救)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前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和数量以及安全疏散时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等部位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发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上部0.3m处、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m

(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0.5Lx

(六)疏散指示标志应醒目、准确、完整;宜使用中、英文标识;

(七)设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疏散路线;

(十)各类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用电、使用明火必须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三)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穿金属管或PVC阻燃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应当采用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严禁绞接;

(七)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及指挥部有关用火用电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室内、外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十七条  职工食堂的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前厅防火管理

1)餐桌、椅摆放应留有一定的安全疏散宽度和距离,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2)安全出口按照规定应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3)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4)按照规定应配置灭火器。

(二)厨房(后堂)防火管理:

1)天然气供气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燃气规定;

2)燃气使用及操作必须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

3)厨房离人时必须关闭炉灶的开关、角阀和户内供气管线上的阀门;

4)炉灶与供气管上的连接不应采用软胶管,如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

5)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应超过2/3

6)使用炉灶时,不能离人;

7)定期对抽油烟机、烟道等部位进行清洗,保持清洁无油污;

8)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更换或拆迁燃气管道、阀门、计量仪表等供气设备;

9)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10)在天然气供气管道附近设置天然气检漏设施。

 

(三)防火管理:

1)管理负责人对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学习;

2)工作人员应学习掌握必要的天然气使用方面的消防安全知识;

3)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防火和灭火技能;

4)制定食堂天然气供气使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存放食品的库房,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场所等级范围划分应按《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和《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在易燃易爆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装置、设备或地坪等;油污垢等可燃物应及时清除,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十二条  各易燃易爆场所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火源管理。按照规定划分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穿铁钉鞋和带打火机、香烟、手机等火种进入厂、站、库内。

第二十三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油气厂、站、库区内,如工作需要进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火罩。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油气厂、站、库区内修理产生故障的机动车辆。如有故障需要修理应拖出厂、站、库外再进行修理,排除故障。

第二十五条  在有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装置,并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器,且不少于两具。

第二十六条  油气厂、站、库生产装置及设备区安装的避雷设施,必须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油气厂、站、库生产、储存和输送各种易燃液体、气体的装置、容器、设备、管道等应采取接地、增湿、中和、抗静电剂、控制流速、加快逸散、消除附加源等措施,防止和消除静电危害,并对接地电阻每季度检测1次。

第二十八条  储存、输送易燃可燃气体或液体的容器、设备、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检验。

第二十九条  各易燃易爆场所的单位应根据抢险应急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堵漏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条  生产工艺装置的主管廊架、容器承重构件等应按照相关标准,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应执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防火堤应保持密闭,不得随意开挖或拆穿管线。如生产需要应按照程序报安全、消防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储罐储存量不得超过安全值。

第三十三条  原油储罐区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储罐顶上的透光孔、量油孔在正常工作运行时应保持密闭,不得随意打开。设置在罐顶的量油孔的底座和盖板材料应选择碰撞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

(二)储罐的顶、盖等设计焊接制造应严格执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储罐上安装的安全阀、呼吸阀的型号应根据储存介质的理化性能及环境温度变化通过计算确定。

(四)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保持清洁,防止腐蚀、脏物堵塞,每年校检一次,确保安全可靠。

(五)储罐区内不得有杂物、杂草等可燃杂物,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四条  轻烃、凝析油、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储罐设计制造安装应严格执行《钢制球形罐》GB1233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1998、《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规定。

(二)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保持清洁,定期校检,确保运行正常可靠。

(三)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规定,定期检测,防止储罐腐蚀和疲劳。

(四)储罐区设置的排水管线在防火堤外应安装控制阀。

(五)储罐的承重构件如支柱、拉杆等应喷刷防火涂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六)储罐底部设置的进水管线的水压应经计算确定。

(七)储罐投用前不得先选用可燃气体置换的方式,应采用氮气或水置换。如采用氮气置换的方式,应严格执行置换操作程序,经反复多次后,并分析含氧量﹤1%后,方可进行可燃气体置换,置换时罐内应保持正压(不小于0.05MPa)。

(八)储罐投用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设施检查和分析。

第三十五条  边远站井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足够的门、窗、轻质屋顶等作为防爆泄压面积(措施),其泄压面积的比值(m2/m3 )0.050.22

(二)采油厂比较偏远、道路交通不便的油气()房内宜设置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不小于国家标准的1.5倍。

第三十六条  装油站建筑设计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加油站卸油作业时应做到:

(一)卸油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鞋。

(二)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检查油罐车的防火罩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合格后,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现场,接好静电接地,打开两侧车门,防止油气积聚。

(三)油罐车熄火并静置3-5min后,卸油员按工艺流程操作程序开始卸油。

(四)卸油结束后,整理静电导线;卸油员引导油罐车启车、离站,清理卸油现场。

(五)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不应远离现场。

第三十八条  加油站加油作业时应做到:

(一)加油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鞋。

(二)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

(三)不直接向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加注汽油。

(四)摩托车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岛4.5m后,方可启动。

(五)禁止拨打移动电话。

第三十九条  高强闪电或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并采取防护措施。

四十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甲方)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十一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应当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认真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纠正违章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四十二  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

四十三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第四十五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或在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并在开工前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十六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搭设的临时建筑不得占用消防车道,不得影响现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四、安装电器设备、电气切割作业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五、重点或大型建设工程应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保证一定的消防水源。

六、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采油厂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按《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灭火器的数量、保护距离进行配置,实行定置管理。

(一)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灭火系统、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

(二)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三)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四)各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定期进行检查、检验、更换等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完好。

(五)各单位必须在寒冷季节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灭火器在使用后必须进行再次充填,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六)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办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及位置。

第四十八条  灭火器材的检查:

(一)各岗位人员负责本单位灭火器材设施的日常检查及维护。

(二)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单位灭火器材设施的检查,时间为每周一次的。

(三)检查内容:(1)灭火器外部有无严重腐蚀、伤痕或变形;(2)安全销、铅封、喷管、喷枪和车轮是否完好,压力表是否在完好区域;(3)地下式消防栓和消防水龙带有无严重腐蚀、伤痕或变形,来水流量和压力是否符合规范。

第四十九条  灭火器材的保管:

(一)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防雨、雪、防晒的箱、棚、柜。

(二)禁止倒放或平放,拉运装卸要防止碰撞,禁止拆卸灭火器附件。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三)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5m

(四)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得多于5具。

第五十条  灭火器的充装:各单位及库房内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单位负责落实到岗位,不得丢失、损坏、挪动,如发现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并上报安全环保科,及时补充配置。

第五十一条  灭火器的报废

(一)灭火器腐蚀严重,瓶体有严重伤痕或变形,必须及时报废。

(二)经灭火器充装单位试压,不符和规定要求的,直接报废。无试压条件时,灭火器使用五年后报废。

(三)灭火器报废由各单位提出,安全环保科确认,或者直接由安全环保科确认。

(四)废灭火器由灭火器充装站回收。

第六章  火灾预防

第五十二条  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五十三条  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管理制度、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管理、采油厂消防部位示意图、消防设施装备配备、消防检查记录等。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采油厂各现场作业单位和班组,现场作业时消防器材未按规定配备之前,不得施工。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第五十六条  对安全、消防监督部门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解决。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岗位责任制,必须制定灭火、报警及疏散方案,并落实到实处。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要按期整改,一般隐患整改不超过三天,采取“三定”措施(定专人负责、定整改时间、定临时防范措施)。

第五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岗位)应当落实每班防火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各类容器设备装置平稳运行情况,有无泄漏。

(二)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位计等各类安全附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消火栓、防火堤、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整有效。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章  消防教育及预案演练

第六十条  安全环保科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和火灾预案演练,制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5小时,火灾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六十一条  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讲授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和火灾应急预案, 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  各生产工区员工安全再教育中必须有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八章  灭火及救援

第六十三条  单位员工发现火灾时应迅速报警,报警电话119,急救电话×××××××××××公司应急值班电话:×××××××同时,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按照应急程序迅速上报。

第六十四条  单位员工都应当无偿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为扑救火灾提供可能提供的物质条件。

第六十五条  火灾的灭火和救援按《采油厂应急预案》执行。

第九章 消防奖惩办法

第六十六条  采油厂对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安全工作考核评分。

第六十七条  能积极协助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工作,及时整改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火险隐患,并认真落实、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由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地方消防监督机构。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安全环保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指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七十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行政纪律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拒绝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五)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

第七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岗位值班人员脱岗未尚造成后果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欺上瞒下,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阻拦报火警或者慌报火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过失引起火灾等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采油厂的有关规定,由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拿出意见,给予当事者警告、记过、罚款或解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和采油厂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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