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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刻不容缓

作者:邓大龙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6日 点击数:
 

       湖南省永兴县卫生部门近日对2007年职业健康维权督查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接受督查的用人单位中只有约20%的劳动者参加了职业健康体检,个别城市甚至出现了“零体检”,表明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其实,这并非永兴独有的现象,在全国各地不少地方也面临着“职业病”的威胁。据媒体报道,中国目前超过2亿人身染职业病。这个庞大的数据在令人震惊之余,也让人感到忧虑,职业病防治刻不容缓!   一  用人单位要重视职业病的防治

      承受职业病之痛的是一个个的个体,然而造成职业病的往往是特定的工作环境,也就是说企业在这点上要负有主要责任。每个人都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倘若有可能的话,谁都会尽量地选择那些对身体健康伤害较小或无伤害的“绿色”职业。在今天社会不断增长的就业压力下,有一部分人就要不可避免地无可奈何地“选择”那些工作强度大、对身体伤害大的职业。往往这部分人又是对自己身体权益普遍忽视的人群,他们只有到身体被“戕害”得难以维持生存的时候才想到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即使个人重视了企业不重视又有什么用?休息权并不掌握在个人手中,而是掌握在单位手里。就连中央电视台的著名主持人崔永元患了抑郁症,领导一开始还不信呢。个人在防治职业病上负有天然的责任,而企业却起着决定性和关键的作用。我国3年前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条件,及其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做了明确的要求。但是,仍然有不少用人单位不够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只有企业自觉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防治机制,比如建立合格的工作环境,定期让职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制定完善的工作和休假制度,规定一些危害较大工作的年限等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达到防治整个社会的职业病,让社会在健康当中持续稳定发展。

二  人人要懂得自我保护和维权

      提起职业病防治,人们往往认为主要与化工、开采等行业有关,永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表示:普通群众也应有职业病防治意识,懂得自我保护和维权。 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我国法定职业病的内涵越来越丰富:最初我国只有30余种法 定职业病,后来逐步发展增多,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明确的职业病已经多达10大类115种。

      职业病防治早已不仅仅是工矿等场所的专利,而关系到众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职业病甚至已经包含了职业性腰背痛等。对于法定传染病,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健康保障、保险、告知、检测等义务,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权、拒绝违章作业权等。

      目前,职业病防治的重点仍在化工、造船、采矿等行业。永人最近对150家从事有铅、煤炭作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40余家存在各类问题,在缺乏有效防护的条件下会造成作业者中毒等症状。其中,铅被主要应用于蓄电池、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含铅制品制造等行业。 与此同时,许多为人们忽略的工作和场所也蕴涵有一定的职业病的风险,例如家具制造和销售、装修、加油站、集装箱等,但是这些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往往都缺乏应有的知识和意识。例如,加油站人员长期接触柴油或汽油、集装箱工作人员长期受到粉尘危害,都对健康不利。对此,应该佩戴口罩工作。

三   职业病诊断和防治的方法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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