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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探讨

作者:张坤海, 张莘, 于信波 来源:中国工业医学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3日 点击数:
 
文章简介:
探索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分为编制送审、专家评审、修订成册三个工作阶段。对各阶段中具体的运作方式和内容作了详细叙述, 并作了大量有益的尝试。

摘要: 根据天津市多年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经验和体会, 探索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分为编制送审、专家评审、修订成册三个工作阶段。对各阶段中具体的运作方式和内容作了详细叙述, 并作了大量有益的尝试。

    随着职业卫生法制的逐步完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作为职业卫生审查中的重要依据, 越来越得到各方面的理解和重视, 我市开展此项工作较早, 在大量的工作实践中, 我们就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工作模式, 作了大胆的探索, 现介绍如下。

   

1  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阶段

    1.1  建设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定委托技术服务合同书,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内容, 并在科委登记备案。

    1.2  成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专题组, 详细查阅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 包括建设项目的用途、生产性质、设计能力、劳动定员; 主要生产工艺过程; 总平面布置和车间布局图;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中间体、产品名称及用量;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有关技术参数;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产生部位、存在形态、主要理化性质和毒理学资料及拟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等细节, 熟悉整个生产过程。

    1.3  实地勘察类比现场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生产性质, 选择生产工艺与之相同或相似的企业进行现场类比调查。记录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分布位置和估计的浓度(强度) 范围, 了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并观察防护效果。

1.4  将查阅资料和现场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 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复印件。

(2)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和方法。为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设计得是否完备, 提供科学技术依据。同时, 预评价报告也是设计单位完善施工设计的依据。简述拟采用的预评价方法。

(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

(4) 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简介、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中间体、产品及其用量和产量、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及其数量、职工总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等。

(5) 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分析。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名称、存在部位、预测浓度(强度) , 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其危害程度等分析。

(6) 其他与职业卫生有关问题的分析和评价。包括厂区总平面布置、工艺设备布局、采暖通风、采光照明、生活卫生设施等。

(7) 对设计中拟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措施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论证和评价。

(8) 预防职业病危害的补充建议。

(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论。

(10) 参考文献、资料。

    1.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送审稿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  专家评审阶段

    根据卫生法规要求,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天津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专家库, 依拟评审项目的复杂程度等情况, 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人选, 并不得少于5 人。邀请市总工会、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主管监督员参加评审。

    专家组成员在提前审阅的基础上,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依据、方法、内容、结论和建议的合理性、完整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等予以公正的审定, 出具专家组审定意见并签字。

   

3  修订成册阶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专家组审定意见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修订成册后, 加盖公章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作为职业卫生专项审批认可的技术依据, 同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作为修改和完善设计的依据。

    上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 其显著特点是规范化。既能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准确、科学、严谨的评价结论, 又为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服务, 使新建项目从一开始就能为职工提供一个卫生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4  体会

    4.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委托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预评价”。1996 年以来我市有81 个建设单位按《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规范”为可行性研究阶段) 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预评价机构按照编制送审、专家评审、修订成册三个阶段实施, 使90 %的项目完善了初步设计, 使建成后的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积累了经验。

    4.2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中类比资料的选用, 应标明出处、时间、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尤其注明检测时生产条件, 要有可比性。如2001 年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类比资料是1995 年该项目一期验收时的检测报告, 而未对验收后日常检测报告进行调查分析, 不能说明卫生防护设施运行几年后是否有效, 对该项目选用相同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可行与否, 没有较强的说服力, 缺乏借鉴作用。

    4.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水平有待提高。长期以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仅限于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来预测劳动条件的优劣, 忽视了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 的高低、时间长短和劳动强度大小之间相关关系的评价, 忽视了不良工作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忽视了工作相关疾病的评价, 更忽视了对管理、保健措施的评价。目前, 国际上最为关注的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评价。有鉴于此, 应该对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从评价内容、方法和评价报告编写有一个新的理解, 特别是预评价的技术更要吸收引进国内外其他专业先进、成熟的评价技术, 以提高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水平。

    4.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中“补充建议”的章节在撰写上, 应注意陈述的清晰性。针对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要分析透彻, 提出的建议要具有投资少、简便易行、防护效果改善明显的特点, 特别是对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意见要切中要害, 有良好可操作性, 指导建设单位完善管理机制。这一部分直接体现了职业卫生服务的价值所在。

    4.5  关于专家组成员的确定。目前, 我市作法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预评价报告书送审稿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后, 由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 位评审专家。我们认为,此工作应借鉴准司法实践中“仲裁”的做法,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相关的专家库, 需要评审时, 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 以体现评审的公正性。

    4.6  注重宣传与监督并举。卫生行政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宣传职业卫生法规和卫生法律, 解答职业卫生方面的咨询, 建设单位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范,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接受预防性卫生监督。随着监督覆盖面的增加和执法力度加大, 自然推动预评价工作的发展。

    4.7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尽快修订《天津市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列为收费项目, 制订具体收费标准, 以便规范技术服务部门的市场行为。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制度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自然推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向前发展, 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 应需不断努力创新, 继续探索新形势下的预评价工作程序, 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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