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文章简介:
- 选择与建设项目同城市并建成营运的一、二号线进行类比调查,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经验法与定量分级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预评价。
摘要:目的 了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情况,探讨其防护的对策和管理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选择与建设项目同城市并建成营运的一、二号线进行类比调查,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经验法与定量分级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预评价。结果 该建设项目建成营运后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电磁辐射、高温、粉尘、毒物等;项目选址与总体布局、生产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辅助用室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和应急措施等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结论 该建设项目属于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可使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降到最低点,从职业卫生角度分析该项目是可行的。
南方某市是我国南部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的中心,毗邻港、澳特别行政区,拥有“十区两县”,其中十区面积达3 71815 km2 。目前,常住人口超过千万。据国内外发达城市的先进经验,要解决人口已超过千万,市区面积接近4 000 km2 特大城市的交通问题,必须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交通为主体的综合客运交通体系。鉴此,该市从20 世纪90 年代初期起开始建设以地下轨道为主的轨道交通体系。到目前为止,已建成投入营运使用有2 条线,正在建设3 条线,还将规划建设数条线。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笔者受建设单位委托,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对其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 材料与方法
1.1 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是评价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 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 2002)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 50.57 - 200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87 - 1985 )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 - 1996) 等是评价的主要规范、标准依据;项目可研报告等是评价的基础依据。
1.2 评价范围 对某城市轨道交通四、五线首期工程建成运营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进行预评价。范围主要包括:车辆检修站、票务厅、站台、列车驾驶室、区间结构以及主要的辅助用室。工程施工建设期间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非地铁公司的员工以及可行性报告中没有提及的作业场所、工作人员、工艺流程、原辅料等均不在本评价范围之内。
1.3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选址及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辅助用室与设施、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
1.4 评价方法及程序 选择与本建设项目类似的同市轨道交通一、二号线进行类比调查,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经验法与定量分级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价。评价程序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规定程序进行。
2 结果
2.1 评价单元及工种 根据该市轨道交通四、五号线首期工程建成后各组织机构的设置、运营方式及运营过程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分为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区间结构和列车驾驶室、站厅和站台、各地铁站设备与管理用房4 个单元进行,各单元主要工种分布情况见表1。
2.2 营运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 以同城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作为类比对象,确认各评价单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详见表1。
因工作环境设施不良和劳动过程出现的职业有害因素主要有:车间或设备布局不合理,工作场所建筑物容积过小,通风不良,缺乏防暑、防毒、防尘设施,不良工作体位,个别器官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 ,光照度突然和频繁变化,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3 类比调查结果
2.3.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类比对象部分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结果见表2。结果显示: ①在检测的化学物质中,除了轮对班着色剂探伤工位的丙酮短时间接触浓度(STEL) 超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 2002) 外,其他检测点检测样品均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②岗位噪声超标率达10 % ,主要分布在站厅票房岗位,噪声超过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 2002) 中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③射频辐射超标主要为工作人员在使用对讲机通话时射频辐射功率密度超过《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 - 1989) 的卫生限值; ④粉尘和工频辐射无超标点。
表1 城市轨道交通营运中的工作人员工种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表2 一号线部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3.2 健康检查结果 根据该市地铁公司提供的资料,该市城市轨道一、二号线运营以来,公司组织了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有内、外科,眼、耳鼻喉科,B 超和妇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包括乙肝抗原抗体、生化6 项、EB、CEA、AFP 等;体检结果:血压异常率为0.3 % ,心电图异常率为0.2 % ,既往流产、死胎畸胎率0.1 % ,健康检查结果与普通人群比较,差别无统计学意义。从提供的健康监护资料看,一、二号线员工进行的健康检查不属于职业性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没有进行必检项目的检查。
2.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选址和总体布局的要求,通过查表法、经验法,对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布局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防护设施和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等进行评价,结果见表3。
表3 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5 评价结论
2.5.1 该项目选址及总体布局合理,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各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和布局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2.5.2 由于有毒物质中包括有锰及化合物、一氧化碳,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分类原则,本项目本应属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但考虑到存在锰及化合物、一氧化碳的工作岗位仅局限在车辆段的某个点上,且通过类比调查,这个工作点上锰及化合物、一氧化碳也未超标,因此,认为本项目应属于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5.3 项目单位在初步设计中能根据预评价报告书中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所提出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噪声、防振动、防辐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防护设施的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建立起有效的应急救援系统,从职业卫生的角度分析,本建设项目是可行的。
3 讨论
本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物理因素中的噪声、电磁辐射等及化学因素中的某些毒物(如油漆、涂料、清洁剂、冷却油、润滑油等) 和其他粉尘等,其中列车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是轨道交通营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有超标现象,长期在地下站台、站厅、工作室内工作的人员可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根据地下轨道交通的特点,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在地下站台、站厅安装屏蔽门的方式,一方面减少噪声对地下站台、站厅工作人员和乘客的影响,另一方面增加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性。对于噪声的防护,除设计时要考虑到隔音防振外,列车通过产生高强度噪声时,暴露在此噪声下的工作人员还应佩带个人噪声防护器。非电离辐射也是轨道交通中存在的主要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来源于通讯和信号控制、主变电站的射频辐射、工频辐射及电焊作业紫外线辐射等。类比调查显示工作人员在使用对讲机时,射频辐射有超标现象,因此,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应使用低辐射的通讯工具,对产生射频和工频的场所要加强屏蔽措施。
粉尘和毒物在该项目中也是存在的,其中区间隧道检修、轨道车辆检修维护时主要接触到金属尘,电焊作业时接触电焊烟尘;车辆维护时使用的各种油类、油漆、涂料,通讯电源房电池箱电解液挥发出酸性气体,主变电站电弧防护使用六氟化硫等都是轨道交通中存在的一些化学毒物。产生的毒物有些是化学物原型,有些是使用过程中的分解物。尽管存在“极度和高度危害”化学物质锰及化合物、一氧化碳的岗位在整个轨道交通中占的比例非常小,但毕竟还是存在。因此,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设计防护设施;对存在其他粉尘、毒物的工作岗位,也要加强通风除尘防护设施的设计,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存在粉尘和毒物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工作时还应加强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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