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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性健康监护自检单位的管理

作者:陈峥 来源:中国工业医学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9日 点击数:
 
文章简介:
除职业病防治机构、享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县职业病预诊组具有职业性健康监护权外,其他大型厂矿企业及局、公司需要而又有条件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的, 首先向市卫生局申报,说明企业的规模,劳卫和职防基本情况、自检的条件(包括人员、设备等), 市卫生局根据全市综舍情况,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需求,确认后通知市职业病诊断技术指导组进行词查、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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