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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工作

作者:cqzr 来源:卫生部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5日 点击数:
 
文章简介:
(一)开展γ射线远距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要制订科学的治疗计划并严格执行,保证照射定位和剂量的准确性;检查安全联锁等防护安全装置,工作人员进入照射场所必须携带剂量报警仪,防止人员误照。 (二)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要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他人受到照射。 (三)医用放射源退役后,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或失控,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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