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职业病网 >> 职业卫生 >> 职业健康监护>> 开展OHS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界定原则

开展OHS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界定原则

作者:cqzr 来源:中国疾控中心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4日 点击数:
 
文章简介:
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 目标疾病在暴露人群中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有可靠的健康监护方法,可以做到早期发现 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种作业人群亦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点此注册吧!

    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点此登录吧!

  • 对不起,您没有查看此信息的权限!
  • 【字体: 收藏 打印
    上一篇:某铝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47]2008年08月04日
    下一篇:职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模式探讨[90][2008年08月04日]
    热门新闻
    热门职业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