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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作者:cqzr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7日 点击数:
 
文章简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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