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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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7059-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黄磷可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二者问既有联系,又有差别,在发病规律与临床表现上均不相同。为保护接触者健康,规范磷中毒的诊断,有效地防治磷中毒,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职业病诊断规律统一性、外因性疾病靶器官损害相同、临床表现有一致性的原则,在编制以化学性肝脏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性磷中毒诊断标准时引用GBZ59《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中的诊断及分级标准;在鉴别诊断要点、急慢性肝病常规功能试验部分,也参照该标准执行。 本标准根据职业有害作业人群有健康档案并作系统跟踪观察的行业优势,在做好疾病鉴别诊断,特别是中毒早期临床表现与一般常见疾病难以区别时,以对待特殊人群应作特殊观察、寻找疾病进行性变化与持续接触的关系作指导思想编制慢性磷中毒的诊断分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武汉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及山东医科大学口腔系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Phosphorus Poisoning GBZ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黄磷所引起的全身性疾病。短期内接触大剂量的黄磷或黄磷灼伤引起的以肝、肾损害为主要表现者为急性磷中毒;长期接触引起的以牙齿及下颌骨损害为主要表现者为慢性磷中毒,可伴有肝、肾损害。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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