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血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 文章简介:
-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间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这些化学物,可以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其确切致病化学物品种;有的化学物品种所致中毒在"职业病名单"中有名,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但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以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第2部分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第3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6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7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第10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在救治急性化学物中毒的实践中,累积了丰富的抢救经验。在接触了高浓度氰化合物、硫化氢、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职业危害环境;纯氮、纯二氧化碳等能致窒息缺氧环境;急性有机磷农药、碳酸钡、硫化氢等出现迟发性心脏损害或硝酸甘油等作业者,发生潜在性心脏损害等情况下,常可出现接触者突然死亡(即化学源性猝死)。这种突发事件性质的化学源性猝死,一般有职业危害环境运作的必然规律,因此是可以预防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为了预防化学源性猝死、提高急性化学源性猝死后抢救成功率,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广东省汕头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山东省人民医院及原化学工业部安全卫生处。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血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s-Related Sudden Death GBZ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化学物的直接毒作用或导致机体缺氧所引起的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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