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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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7508-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期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后发生急性中毒。这些化学物,可以是已知品种,也有的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其确切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在"职业病名单"中有名,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但所有的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有必要也可以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 第1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第2部分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第3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6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7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第10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入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攀枝花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xic Hematologic Disease Caused by Chemicals GBZ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化学物所引起的以血液系统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性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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